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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环保:从自觉自愿到法律义务
更新时间:2020-12-18   点击次数:1068次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  

 

4月24日,十二届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公益诉讼等新的制度。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权限,同时也大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比如实施按日计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推出“聚焦新环保法”系列,为读者介绍新环境保护法中的新亮点、新规定。

—编 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眼下,环保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有人用可长期使用的帆布包买菜,有人骑自行车出行,还有人成为热心的环保志愿者。然而,在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另外一些人,他们开着长明灯、用着长流水,驾着大排量的豪华车,喝的都是瓶装水,喝完水的瓶子随手丢弃。

环境保护到底是谁的责任?有人认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公民个人对环境的影响有限,不该也不能把环保的重任扛上肩。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少,有些人一边指责企业不环保、不负责,一边却做着与环保相悖的事情。

实际上,公众个人的生活方式对环境的影响远比想象的要重要得多。有统计数据显示,现在北京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是1.8万吨,相当于1.8万辆小汽车,这些生活垃圾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水、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如果环境保护不从每个人做起,是没有出路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写入其中,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然而,其中诸多规定都很原则,并没有对相应的法律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在法律中规定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也应循序渐进:“一开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不宜规定得太细,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提倡自觉履行义务等方面。到一定阶段后,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了,违反环保义务的行为也越来越少了,这时候法律再出台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才能体现出较好的立法效果。”

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只是将公众参与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宣传、教育、自觉履行义务为主,但这依然得到了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称赞。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每个人连起码的环保意识都没有,那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如今,全民环保已经写入法律,那么从法律实施之日起,公民个人生活方式的转变,减少生活中废物的产生将不再仅仅是公民的自愿行为,而是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生活垃圾不分类,今后或将违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的环保义务作了比较多的规定,体现了全民参与环保的基本理念。”全程参与此次环保法修订工作的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新环保法从几个方面体现了全民环保的理念,“首先,明确了公民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其次,增加了要求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要求公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实施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公民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等具体条款,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具体形式。”

垃圾分类,在很多城市都已推广多年,有的还建立了相应设施,然而效果甚微。“我把垃圾分好类,扔到小区对应的垃圾桶里,可环卫车一来,不同垃圾桶的垃圾又全都被倒在一起,分类的意义何在?”北京市民吴说,这打击了他坚持垃圾分类的信心。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对垃圾分类作出明确规定,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尽管规定较为原则,但一些专家将其视为推动建立垃圾分类制度的积极信号。

“我国许多城市的垃圾分类做得不够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硬性的、强制性的规定,很多都是建议性的规定。而国外的法律相对要严格得多。”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表示,新环保法明确了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为后续环保法律法规细则出台指明了方向。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则表示,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内的基本法,规定的都是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至于具体到垃圾分类这样的实际问题应当如何操作,还需要另外的专门法律来解决。

“新环保法规定了公民有对垃圾进行分类的义务,这就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青说,“新环保法要到201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在此之前还有许多配套法律法规要跟进。在垃圾分类的问题上,应该通过单行法、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把垃圾处理的原则、理念和制度规定得更细化、实施得更好,并利用环保法的契机进行宣传和推动。”

公众参与监督,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甘肃兰州水污染事件、广东茂名PX事件、多地持续出现的雾霾天气……近年来,一桩桩环境事件不断敲击着社会公众脆弱的神经。有人认为,这是公众对环境问题太过敏感,小题大做。环保志愿者马军(微博)表示,这些事件的背后既有公众缺少环保知识的原因,也有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公众不能知情的问题。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使我们的环境立法趋向于与接轨。”马军说,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保障公众在环境方面的权利至关重要。无论是环保黑名单的建立,还是要求环评报告书全文公开,对于公众及时获取环境信息、开展对排污企业的有效监督都是利好消息,“同时,对于提升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的质量也十分必要。”

 

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显然并不仅仅是对环保部门的监督,还包括对企业等的监督。针对环境污染往往比较隐蔽、发现难等特点,新环保法对公民举报也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公民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都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曾指出,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环境既然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那么公民就有权要求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司长别涛表示:“回应公众对环境信息的关注是义务,可以公开的环境信息理应由大家共同讨论,才能在基于科学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大共识。我们既要保护环境,还要推动发展,这就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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