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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
更新时间:2017-06-21   点击次数:2217次

日前,《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印发。根据计划,南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针对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在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南宁市各县及乡镇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对已建油气回收设施要做好检查、维护和保养。全文如下:

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深入开展南宁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促进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广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南宁市2017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从工程治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与技术进步、环境准入与环境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入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确保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组织机构

2014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成立了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筹、协调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年度实施计划沿用上述组织机构,不再另设。

三、年度目标

到2017年底,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大气污染监控和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工作。2017年南宁市实施-3-“PM10+PM2.5目标联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PM10、PM2.5年均浓度控制目标,PM10完成国家“大气十条”考核任务,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力争进入全国74个重点城市*。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能评在控制能耗增量方面的约束作用,对能源消耗总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业项目需通过相关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高能耗工业项目必须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腾出能耗空间后再予以审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指标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减量替代;禁燃禁售区外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整体水平。2017年,全市计划化解水泥过剩产能60万吨。(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邕宁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3.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重点推进浮法玻璃搬迁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宾阳县、江南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区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加大对火电、水泥、制糖、冶炼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原料堆场、原料运输、厂区道路无组织排放粉尘整治。对火电、水泥、制糖、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烧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继续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燃烧技术改造工程,确保糖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3.开展特种水泥企业、水泥粉磨站专项整治。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重点实施粉磨机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堆场及原料输送密闭化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道路保洁等,探索特种水泥立窑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针对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继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在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南宁市各县及乡镇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对已建油气回收设施要做好检查、维护和保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5.推行清洁生产。

(1)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完成《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2013-2017)所计划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2)重点督促水泥、制糖等涉废气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切实评估清洁生产工作实施取得的污染减排绩效,并将有关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6.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落实,开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和试点核发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12月底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核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继续按照《南宁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2015—2017年)》(南府办函〔2015〕284号)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95%以上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1.贯彻实施《2016-2017年南宁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工业小锅炉(烟囱)整治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6〕290号)。通过关闭拆除、煤(生物质散烧、油等)改气(电)、改热水配送、集中供能等方式实施10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加快推进建成区燃煤工业小锅炉整治。(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通过关闭拆除,改用管道天然气、人工燃气、电等方式实施沥青、洗涤、医院、学校、饮食、宾馆、福利机构等行业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推进燃气管道铺设,使市区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重点控制区内工业企业能使用管道燃气。(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4.对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5.开展淘汰小锅炉整治专项“回头看”督查,切实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的通告》(南府字〔2014〕3号)。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组织对各城区、开发区锅炉(炉窑)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违反通告规定、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对未按要求落实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扬尘污染治理

继续深化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巩固2016年3个“100天”扬尘污染治理成果,形成扬尘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大行动”办;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林园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局*支队、市工商局、南宁供电局)

1.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包括房屋拆迁)、道路及消纳场、堆场、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整治。建立建筑工地、渣土消纳场行业管理标准并严格执行。

2.重拳整治城市工程运输车辆(包括建筑渣土运输、商品混凝土运输及建筑材料散体运输等)污染问题;加强道路保洁作业,抑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市政设施维护,降低路面破损造成的扬尘污染。

3.开展采石场扬尘污染整治。严格按照采石场标准化建设要求,新建采石场必须符合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证照不全的采石场严格依法关停,同时督促指导具有合法手续的采石场进行标准化整改,控制粉尘污染。

4.强化督查、考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督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考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机动车尾气防治

1.继续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2017年基本淘汰我市范围内的黄标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强化黄标车及报废车严管严控。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黄标车纳入*交管部门缉查布控系统,组织开展交通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严格车辆报废注销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

2.继续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完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优化黄标车报废注销和补贴申领办理流程,加强对业务开展的场地、人员、设备、网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顺利开展和资金安全。

3.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未经定期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快推进环保部门、*交管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不断提高全市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能力。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环保检验机构。

4.杜绝报废车非法交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加强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车辆有关证明,防止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通过非法交易流入社会。

5.车用油品升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11-落实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任务要求,严格国五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提高对车用燃油质量的抽查检验频次,加强对车用燃油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车用燃油经营市场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

6.加快步行街、自行车“绿道”和停车设施等建设,方便市民出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林园局、市*局)7.加快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网络系统,进一步推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七)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绿色建筑推广。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汽车,做好交通节能减排及推进交通清洁化工作。鼓励企业购买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客(货)车、公交车、出租汽车等。加快全市加气站、充电桩的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鼓励合适的地区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全市所有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参照“禁燃禁售区”管理进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八)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1.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进一步完善环保、食药监、工商等部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审批机制,杜绝饮食服务业因选址不当、污染治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扰民问题。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市区新建的饮食服务业一律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饮食服务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露天焚烧控制。

(1)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大行动”办、市环保局)

(2)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工作细则、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九)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的监测及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的无缝对接,强化会商机制,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预警天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2.继续推动南宁市机动车“冒黑烟”及尾气超标排放实时监控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局)3.制订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7年计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具体包括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能力建设等项目。具体见附表。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大气质量负总责,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南宁市本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等污染减排和大气治理的经济政策。通过环境违法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机制,有效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形成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外部约束机制。

(三)加强督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和推诿扯皮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实时发布南宁市各个片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信息,包括监测站点位置,全市和各个站点AQI指数,及六项污染物浓度等。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进行公开。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信函、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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