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郑州6月12日消息(河南台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近日,河南环保厅通报了环评机构考核结果,令人吃惊的是有20家在河南备案的环评机构被通报批评并作出处理,而且其中不乏的科研院所。这些单位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河南处理20家环评机构 4家"国字号"上榜
从河南省环保厅公布的名单来看,在这被点名的20家机构中,有很多是河南当地的环评机构。比如,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鸿源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市环境评价所以及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外浙江大学也榜上有名。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国字号的科研院所也被列上了黑名单。比如,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此外,河南师范大学和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上一次查处问题没有整改结束的情况下,因再次暴露出问题而被点名批评。
这20家环评机构除了在省内被通报批评外,像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等6家环评机构还被取消了在河南的备案资格。屡教不改的河南师范大学和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还被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而驻马店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瑞能(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不包括辐射类项目)这3家环评机构被勒令停业整顿6个月。
对于被处罚,这些环评单位又是如何辩解的?昨天(11日)下午中国之声值班编辑一直试图采访相关上榜单位,但很多机构的一直没能打通。好不容易拨通了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的值班,遗憾的是,值班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是节假日无法接受采访,所有疑问要等13日上班才能得到回应。
真的是因为节假日,还是不愿意面对,我们不得而知。环评机构到底是干什么的呢?简单来说,它就是对业主建设项目中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书面报告的机构单位。这些机构所写出的报告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环评的作用简单来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同时提出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止对策以及措施。
环评乱象丛生
专家:与建筑单位雇佣关系系原因之一
环评单位,我们很少看见,但是它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小到房地产开发、垃圾焚烧站建立,大到水利工程上马,几乎所有的工程建设都需要进行环评。它的环评结果关乎我们个人的身心健康,决定工程生与死。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曾介绍,中国目前的基本建设项目环评通过率达到了99%。这是一个令人吃惊的高通过率。但又令人十分奇怪的是,环评也做了,报告也都通过了,我国的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各地纷纷出现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的事件。
伴随环境问题而来的另一个现象是,近几年环评机构信誉缺失,负新闻不断。打开搜索器,输入环评机构,诸如“牟利乱象”、“违规操作”、“陈仓暗度”此类刺眼的形容词成为环评机构相关新闻的常见词汇。
2010年6月,环保部发布2009年度环评机构抽查情况通报,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中,竟然有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支撑数据还有,今年年初,环保部还通报了88家环评机构,主要问题是项目承接、质量审核等内部管理不规范,这占到了抽查总数的五分之一,数量之大令人吃惊,而登上黑名单的还不乏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环评单位。
需要解开的疑问是,环评乱象频发的原因是什么?谈及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颇显无奈,他参与了近15年来中国大多数环境法律、法规起草。在他看来,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乱象形成的原因之一。
王灿发:有很多环评机构根本不负责任,它是根据建筑单位的要求做报告,建设单位就等于是拿钱买通过。如果你做得报告老是给不通过,人家以后肯定就不给你评了。在这里面,我们的机制有问题,这种环评报告仅仅是通报批评是不够的,必须下狠心整顿几个,吊销几个证书,才能使其他的单位警醒。原来环保部门处理过,整顿三个月什么的,我觉得有一定的效果,但达不到遏制弄虚作假的目的。 如何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发挥效力?如何让环评机构真正客观独立,不再成为提线木偶?王灿发教授提出,要保证环评的中立性和环评结果的客观性,就要规范环评机构的活动。
王灿发:环境评价的费用应该根据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来由建设单位拿钱,交到一个基金里面。报告不应该由建设单位来委托,也不能让环保部门来做,环保部门做这个要去招标、管钱,到时候他又审批,这也不行。需要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委托,这样才能保持中立性。环保部门应该把这个细化,比如弄虚作假一次可以责令改正,但是两次、三次的应该吊销它的资格。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环保部门动不动就是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是整顿三个月,效果不大,放纵了违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翟勇还提出,环评法对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对环评机构工作人员的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环评造假等行为一旦造成国家重大生态损失或者造成区域环境风险,同样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