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公布《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明确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将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结果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凡是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两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另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视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情况,将分别奖励100万元至50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视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情况,分别处罚200万元至500万元。
明年1月1日起,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